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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部件产品设计专利权判定的相关规则

更新时间:2020-04-10 08:48:10
零部件产品设计专利权判定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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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组装状态下的视图内容,还包括所有组件中显示的板材外观设计内容——叶祖伟、匡合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案例要点:对于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组合状态为公共设计,因此应当考虑其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组件组合状态下的视图内容,还包括所有组件所显示的板材设计内容。判断被起诉的侵权设计是否属于专利保护范围,不仅要对产品拼接插入后的整体外观设计进行比较,还要对各部件的形状和数量进行比较,零部件是否按板材方式排列,板材的具体排列方式。

案件编号:(2017)粤73民初3278号

审判庭: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

2、从不同的外部购买或者加工专利产品的外壳和内部零件,组装、销售上述外壳和内部零件的行为,应当界定为专利产品的制造行为——赵露龄诉深圳盛迪宁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

本案的案情要旨是:向外部购买专利产品外壳,然后委托其他外部人加工或直接从市场上购买专利产品内部零件的行为,然后将外壳和内部零件组装成专利产品进行销售,属于组装产品的制造行为,而不是销售行为。

案件编号:(2012)粤高发民三中字第97号

三、不同装配关系的零部件产品的设计保护范围分别由各个零部件的设计确定——秦琦诉北京中农华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设计专利案

本案例的要点是:对于装配关系不同的零部件产品,需要确定零部件之间的装配关系。这些产品的保护范围由各个部件的外观设计决定。该类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比较原则是将被起诉的侵权外观设计与所涉及的专利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比较。被告侵权的外观设计与其各个部件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视为被告侵权的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侵权的外观设计与个别部件的外观设计缺少或者不相同或者近似的,视为被告侵权的外观设计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除了单个部件的设计与所有单个部件的外观设计相比,视觉设计是一个小小的变化。

案件编号:(2014)中证字第110号

四、具有组装关系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应以整体设计组合为客体——上海智一乐贸易有限公司与杨乐珍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案

本案例的要点是:对于装配关系独到的产品,一般消费者在每一个零部件组合后,都会对整体外观设计留下印象,所以应该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而不是所有单个零部件的外观。被告侵权产品经插接、组合后的整体视觉效果与涉案外观设计的组成部分相同,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损失。

案件编号:(2012)沪公审字(直)字第7号

一、成套及零部件产品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产品组成的产品,每一个产品都有独立的使用价值,每一个产品的组合都能反映其组合使用价值,如茶杯、茶壶等。组件产品是指由若干产品组成的产品,每一个产品都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只有组合成一个产品才能使用,如麻将。

整套产品的特点是,每件产品都可以单独使用,可以单独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同时,人们通常一起使用每种产品。组件产品的特点是其组件不能单独使用,只能一起使用。对于成套产品,它不仅保护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而且保护构成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对于零部件产品,如果是具有独到装配关系的零部件产品,组件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用于确定保护范围,而不是保护特定组件的外观设计;对于非组装关系(如扑克牌)或组装关系不的组件产品(如插件玩具),保护范围由各部件的外观设计确定。

在实践中,将具有设计专利的零部件组装成完整的设计专利产品,视为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行为。例如,当婴儿车车轮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并且婴儿车制造商在婴儿车中装配车轮时,这种装配行为应被视为制造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对于这种组装行为,应当准确理解专利侵权判断和专利权穷竭的原则。

对于上述婴儿车的组装行为,怀疑成品婴儿车的生产厂家合法向非法生产婴儿车车轮的厂家购买婴儿车车轮的,在婴儿车上组装婴儿车车轮属于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使用,而使用行为并不是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类型,因此不应视为侵权。我们认为,正确认识这些问题,应当以产品(部件)是否合法上市为判断标准,因为作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他有权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他人不得实施其外观设计专利。当婴儿车车轮等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婴儿车整体产品的组成部分时,成品婴儿车制造商的目的不是为了关注婴儿车车轮的功能,但更多的是关于婴儿车车轮设计对婴儿车整体美感的贡献。因此,零件的使用不仅是物品的使用,还包括婴儿车车轮设计产品的美感“开发”应视为制造侵权。当然,成品婴儿车的制造者向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合法制造者购买婴儿车车轮,在婴儿车上装配婴儿车车轮的,视为已取得专利权人的默示许可,不受侵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用于说明图片或照片所示产品的设计。

2、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对具有组装关系的零部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的外观设计与合并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侵权的外观设计属于专利保护范围。

对没有组装关系或者组件之间具有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的设计专利,被起诉的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组件的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起诉的侵权设计属于专利保护范围;被起诉的侵权外观设计缺少或者与个别部件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侵权外观设计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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