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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计与实用艺术品著作权

更新时间:2020-04-21 08:48:10
工业设计与实用艺术品著作权

首先,实用艺术的定义不明确,这与工业设计的定义没有区别。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还没有对实用艺术的具体规定,因此法院在引用这一概念时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是在上述案件中,对设计是否美观、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否原创、是否艺术的判断,在性质相同的案件中,不同的法官和法院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导致适用法律不同,判决结果也不一样。

第三,工业设计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否重合,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争论的焦点都是工业生产产品的过程是否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答案。

第四,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工业设计和实用艺术品的界定模糊、不易区分,设计介于专利权和著作权之间。它不仅是一种新的工业产品外观设计,而且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同时,它也是设计师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它属于同一权利主体时,必然会有权利的竞合。当它属于不同的主体时,必然会出现权利冲突或对抗。但是,我们目前面临这样的情况,没有具体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五,在有些情况下,只有一个权利人,权利客体不仅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而且可以依法产生外观设计专利权时,我国的司法判例采取了双重保护原则。但也有一个缺点。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十年,著作权的保护期至少为五十年。在设计保护期结束时,版权继续保护艺术部分。这是否意味着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甚至超过了发明专利20年的保护期限,就其本身的性质或社会价值而言,显然存在过度保护的嫌疑,于是就双重保护的选择展开了讨论。学者们开始质疑外观专利被驳回或无效是否可以通过著作权保护进行救济?在已经实施专利救济而无法取得专利救济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再次请求著作权救济?

第六,双重保护延长了设计的保护期,使过期的设计无法进入公共领域,不符合设定设计权给予较短保护期的目的。而随着制度存在的竞争,双重保护的结果将导致当事人选择更多的著作权制度而非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因为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在现行司法制度下是民事司法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相结合的产物。在这个过程中,设计也面临着失效、成本高的风险。诉讼范围仅限于同一产品或类似产品,但不限于著作权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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